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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潮、普周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潮,普周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焰,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潮,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普周晗,男,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潮、普周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潮、普周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元,诉讼费1130元。本案因被执行人唐潮、普周晗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于2017年4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唐潮支付5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唐潮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楚雄州牟定县鹏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恢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