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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盛世平、李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平,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平,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1995)复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盛世平40000元,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205822.32元。2017年10月2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执监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1995)复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纠纷一案,指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法院(2017)冀0404执36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