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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8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建军、郭丽娟等与武少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武少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882号之二原告:郭建军,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郭丽娟,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郭利彬,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郭利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武少岭,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号。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与武少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郭建军、郭丽娟、郭利彬、郭利霞负担。审 判 长 齐      新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明      合人民陪审员 张香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更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