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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汪继忠与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忠,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70号原告:汪继忠,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齐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荣大路广德路*号。投资人: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原告汪继忠与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继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计5206元,由原告汪继忠负担。审 判 长  时 秋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