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汪继忠与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继忠,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70号原告:汪继忠,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齐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荣大路广德路*号。投资人: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陈向东,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原告汪继忠与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继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陈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计5206元,由原告汪继忠负担。审 判 长 时 秋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