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885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陈卫忠、朱兴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陈卫忠,朱兴珍,吴江峰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主要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卫忠,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兴珍,女,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峰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黄家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卫忠,该公司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陈卫忠、朱兴珍、吴江峰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1695.14元,申请执行费261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