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文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武文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715号原告: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被告:武文盛,男,住山西省。原告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益佳曙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