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辉云与刘惠、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云,刘惠,刘琳,邓义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10号原告:周辉云,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昆梁,系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惠,女,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刘琳,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邓义风,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周辉云诉被告刘惠、刘琳、邓义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辉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琳、邓义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辉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云撤回对被告刘琳、邓义风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永根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人民陪审员  钟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