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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和某与张某1、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张某1,张某2,李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394号原告:和某,女,193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某2(又名张军),男,62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某,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3,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张某4,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5,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6,女,24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7,女,22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告:张某8,男,20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原告和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李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和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1、张某2、李某、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汝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