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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军、刘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军,刘明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3057号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女,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梁军。被告:刘明芳。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军、刘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