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军、刘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军,刘明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3057号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女,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梁军。被告:刘明芳。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军、刘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琲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