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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杜保才、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杜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保才,男,1966年0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到庭进行了清算,被执行人渭南市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只有给付申请人20000元的义务,且已履行。被执行人杜保才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保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