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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玲、张福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钱友明,欧阳马玲,陈玲,南京紫金山消防设备厂,张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宗兵,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钱友明,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欧阳马玲,女,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陈玲,女,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紫金山消防设备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工业园区58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福根,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2017)苏0111执执2330号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钱友明、欧阳马玲、南京紫金山消防设备厂、张福根、陈玲民间借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友明、欧阳马玲、南京紫金山消防设备厂、张福根、陈玲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