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华路、李宗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路,李宗森,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路,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宗森,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李雪,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华路与被执行人李宗森、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宗森、李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采取”四查、二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宗森、李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已下落不明,本院已作出悬赏公告,并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