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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孙静与朱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朱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民初2041号原告孙静,女,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朱科,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孙静诉被告朱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科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所在公司吉林省毅隆食品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朱科,被告朱科多次拖欠原告数月公司,累计人民币一万元整。经原告多次索要,2017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原告多次与其沟通要钱,但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现原告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不接听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万元整;2、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朱科于2017年1月20日书写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万元。证据2、通话录音1份,证明欠条形成的过程。被告朱科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丧失了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在被告所在公司吉林省毅隆食品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朱科,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月2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枚,表明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现被告没有兑现工资,且所在公司已歇业。故原告为索要工资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据,表明其愿意承担给付工资义务,且其所在公司已歇业,原告作为打工者,其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孙静工资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给付期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