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楠、陈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楠,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政,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王楠与被执行人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5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政(1)返还王楠借款2万元;(2)向王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校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