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985王莉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985号原告:王莉,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静,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告王莉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为1186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 判 长 代 苗人民陪审员 刘沛生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