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炫、陈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炫,陈明生,王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炫,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明生,女,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炫。被执行人:王平锋,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陈炫、陈明生与王平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王平锋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除本院首封的王平锋名下一套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房产拟进行评估拍卖,陈炫、陈明生暂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