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8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1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4日交纳了1万元,余款在2017年10月16日交纳完毕。本院认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10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1民终110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