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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海强与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强,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034号原告:刘海强,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俞吉,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强诉被告成都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海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刘海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海强负担(���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