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俊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925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十中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建光,系公司职员。被告周俊平,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个体。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俊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