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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三保与吕海庆、高志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三保,吕海庆,高志刚,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黄三保。被执行人吕海庆、高志刚、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执行的黄三保申请执行吕海庆、高志刚、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吕海庆、高志刚、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2050元及利息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毕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