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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铁刚与徐中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刚,徐中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铁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中显,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郭铁刚与徐中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铁刚与被执行人徐中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郭铁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徐中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