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邢台市第五医院、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市第五医院,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彭小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第五医院,住所地邢台桥西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岩,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西杜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小辉,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星,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市第五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锁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第五医院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邢台市第五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第五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第五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新 戈审判员 秦 一 臣审判员 何 秀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昕王雨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