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谭云会、谭君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谭云会,谭君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275号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8号1栋1单元19层1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昊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云会,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谭君会,女,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云会、谭君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原告成都大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