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董铁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华,董铁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华,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董铁链,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振华与董铁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