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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钟文辉、钟伟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钟文辉,钟伟波,刘振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3646号申请人:张志强。被申请人:钟文辉。被申请人:钟伟波。被申请人:刘振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春晖人民陪审员  秦仁信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