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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谢某1与谢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595号原告谢某1,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谢某2,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谢某1诉被告谢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毛卫国进行了调解,原告谢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