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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大家村水冲村民组与彭伍英、吴龙合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伍英,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大家村水冲村民组,吴龙合,吴访之,吴华学,曾仁教,康忠满,吴子求,康忠春,吴名希,吴良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伍英,女,194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大家村水冲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吴赞申,该组组长。原审被告:吴龙合,男,193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吴访之,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吴华学,男,194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曾仁教,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康忠满,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吴子求,男,194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康忠春,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吴名希,男,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吴良之,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再审申请人彭伍英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涟源市伏口镇大家村水冲村民组及原审被告吴龙合、吴访之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娄中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伍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易伟军审 判 员  李连春审 判 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