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21226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0,000元。审理中,原告经核实确认被告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的涉案图片已经删除,遂向本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视某中国(VisualChinaGroup)是国内领先的视某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并在深圳A股主板互联网文化创意板块上市。原告系视某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某内容产品及专业服务。原告经GettyImages,Inc.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编号为VCGXXXXXXXXXX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上述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主观过错,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确实使用了涉案图片,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YokoMiyashita以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的身份,由GettyImages,Inc.授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授权确认书》一份,载明: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已指定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GettyImages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中所列的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的授权方式中包括Stockbyte品牌。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领事认证。www.vcg.com网站由原告主办。进入该网站,显示网站名称为视某中国,在搜索栏输入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的编号,点击搜索,该摄影作品展示于该网站。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编号为VCGXXXXXXXXXX,名称为portraitofthreeyounggirlsholdinguptheirdegreesatagraduation,图片上有“视某中国ID:VCGXXXXXXXXXXgettyimages”的水印,授权方式为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为Stockbyte,图片下方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该摄影作品的内容为三个面带微笑的女生并排而立,均身穿学位服、头戴学位帽,左手均垂直高举,其中两个女孩左手持有毕业证书。www.fotosearch.cn网站上亦存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该图片上有“FOTOSEARCH?”的水印,图片下方有“肖像,在中,三,年轻女孩,举起,他们,度,在,a,毕业”、“xXXXXXXXXFotosearch照片库免版税”的内容。www.fotosearch.cn网站首页下方有“Publitek,Inc.dbaFotosearch”、“Publitek,Inc.授权代理各类免版税图片”的内容。“关于我们”页面载明:1.Publitek,Inc.,dbaFotosearch是一家提供各种免版税类和版权管理类的摄影图片,插图,地图,影视素材及音效素材的著名出版社代理商。2.当您购买本公司授权的图片、视频剪辑,或音频素材时,请仔细阅读原出版商的授权合约。授权合约将会在您确定购买之前呈现给您。3.在1998本公司开发了Fotosearch的网站,客户可以在这网站里搜索和购买来自世界各地出版商的图片。Fotosearch为客户提供近90个国际图片公司的版权管理类的和免版税类的图片、插图、影视及音频素材。“联系我们”页面载明:地址为Publitek,Inc.dbaFotosearch21155WatertownRoadWaukesha,WI53186-1898USA。www.aliyun.com网站域名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fotosearch.cn的所有者为Fotosearch,LLC,注册日期为2003年6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域名状态为正常状态。2009年9月,GettyImages(US),Inc.与有法定名称的经销商合法实体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签署《免版税经销商协议》(Royalty-FreeDistributorAgreement)。该协议商务概要部分载明:经销商的注册地址为21155WatertownRoad,Waukesha,WI53186-1898,USA;经销商的网址为http://www.fotosearch.com和其他国家的fotosearch和photosearch;生效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开始,除非和直至按以下第八部分终止,否则应有两年的初始有效期,将自动开启一年一度的延续;经销地域为全世界;经销包括Photodisc、PhotodiscFootage、DigitalVision、DigitalVisionFootage、Photographer'sChoiceRF、Stockbyte、RetrofileRF在内的经销视某或音乐产品。该协议前言部分载明:GettyImages(US),Inc.从事照相图片、影视素材、音乐和其他数字产品的营销与发放许可证的全球业务,经销商欲于确定的地域从事营销和发放某些GettyImages(US),Inc.视某或音乐产品许可证业务,GettyImages(US),Inc.愿意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赋予经销商许可证。该协议第一部分定义载明:“附属公司”应表示并包括GettyImages(US),Inc.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GettyImages(US),Inc.的实体,或与GettyImages(US),Inc.共同控制的实体;“经销商网站”指由经销商拥有和运作的网站;“GettyImages(US),Inc.网站”指在域名www.gettyimages.com出现的网址或任何接替的网站。该协议第二部分权利的赋予载明:2.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GettyImages(US),Inc.赋予经销商非转让的权利。经销商从而在协议有效期内将自GettyImages(US),Inc.获得的视某或音乐产品供应给规定地域的用户。2.2.经销商明确承认并了解,被指定为GettyImages(US),Inc.任何视某或音乐产品的代表始终遵循该视某或音乐产品代表的持续权利。如果GettyImages(US),Inc.代表任何视某或音乐产品的权利终止,经销商对如是视某或音乐产品的相应权利随之终止。2.3.经销商有权经销的视某或音乐产品只是GettyImages(US),Inc.自其视某或音乐产品中选择并运往经销商的视某或音乐产品,或是由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不时提供的视某或音乐产品。除非本协议明确允许,否则经销商不得使用视某或音乐产品;只能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使用。该协议第四部分经销商的义务与权利载明:4.2.5.经销商赋予客户特许权的条款。每当经销商许可终端用户特许权时,他/她应遵循所有现行适用法律,并拟定书面条款,其约束性不亚于GettyImages(US),Inc.的免版税图像和影视素材特权协议或GettyImages(US),Inc.创意明示图像认购许可证协议。此外,所有这些许可应以经销商的名义发给。经销商应遵循所在地域适用法律的任何和所有约束他们颁发许可权限的条款。4.2.7.颁发许可证的实体。经销商应确保所有他们发出的再生产特权或使用免费图像是以商务概要中所述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在任何情况下,经销商都不得公开或默示代表GettyImages(US),Inc.或其一家附属公司对发放做出保证或为许可证签署承担责任。4.3.1.如果经销商确保整个视某或音乐产品以大于85K图像尺寸和在适当的水印保护下展示,可允许经销商将视某或音乐产品放在经销商的网站上。除了经销商的网站外,不得将任何视某或音乐产品放在任何其他网站或在线系统。4.3.2.经销商将视某或音乐产品放在其网站上是有条件的。在生效日后的90天之内经销商必须将图像或其他视某或音乐产品以一种特殊的辨认号码编号。这些编号(1)是单独的,与GettyImages(US),Inc.如是图像或其他视某或音乐产品明显不同的编号和(2)与GettyImages(US),Inc.的独特辨认编号没有明显的联系。经销商采用的辨认号码不应包含说明视某或音乐产品是由GettyImages(US),Inc.供应或属于该公司图像集一部分的前缀或后缀。经销商应确保,经销商的网站上见不到,也搜不到GettyImages(US),Inc.的特殊辨认编号。4.3.3.经销商可以向客户提供没有水印的免费图像。4.4.1.收回许可证与抹除图像。如果法律有所要求或GettyImages(US),Inc.出于法律或商业原因,该公司可在任何时候,且不为此承担责任地收回许可证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视某或音乐产品权利。一旦收到GettyImages(US),Inc.如是收回事宜的通知,经销商就不得将任何视某或音乐产品特许权转给他人或给分销人,并保证尽快将这些产品从自己的系统中撤出。该协议第六部分知识产权事宜载明:6.1.不得赋予商标许可证和不得使用图像集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GettyImages(US),Inc.不赋予经销商任何使用GettyImages(US),Inc.商标、服务标示、公司标识、视某或音乐产品商业名和图像集名的权利。经销商应确保在经销商网站或任何经销商制作的营销资料上没有任何与GettyImages(US),Inc.或任何图像集名有联系的参引。6.2.不得进行提前搜索引擎营销。经销商不得通过因特网/万维网搜索引擎达到营销目的而采用GettyImages(US),Inc.的任何产品、存货或相关视某或音乐产品或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元数据、标题/字幕信息、图像编号、图像集名或其他商标)。他们的做法是(1)提前将如是视某或音乐产品或知识产权在谷歌上或任何其他因特网/万维网上的搜索引擎编入索引或进行营销;或(2)购买包含所有或部分上述知识产权的搜索引擎关键词。该协议第十一部分担保与责任载明:11.1.担保。GettyImages(US),Inc.保证(1)自传送后30天内产品材料与工艺没有瑕疵;(2)它享有落实本协议的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权威;(3)产品绝不侵犯任何版权、道德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不违反任何隐私权或公开权;(4)本协议规定的所有必要的模型和/或产品投放均获得授权。该《免版税经销商协议》经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领事认证。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庭查询GettyImages,Inc.的互联网站上是否存在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登陆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creativeimages栏中输入编号XXXXXXXX,点击搜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的图片展示于该网站。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图片名称为portraitofthreeyounggirlsholdinguptheirdegreesatagraduation,图片上有“gettyimagesGeorgeDoyle”的水印,图片右侧的细节信息显示:“Credit:GeorgeDoyle、Creative#:XXXXXXXX、Licencetype:Royalty-free、Collection:Stockbyte”。2016年1月29日,案外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即对2016年1月29日该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包含涉案图片的微博进行截屏,通过屏幕录像和录像机录像记录整个取证过程,并对相关电子数据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www.tsa.cn)验证“我要模考网.rar”、“00462.MTS”、“KK2016-01-2909-24-46.avi”三个时间戳文件。登陆www.tsa.cn的网站,点击页面最下端“服务专区”下的“时间戳验证中心”,进入可信时间戳验证中心,在时间戳通用验证页面进行下述操作:在“选择需要验证的文件”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我要模考网.rar”文件,随后在“选择时间戳证书(*.tsa)”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我要模考网.rar.tsa”文件,点击验证按钮后,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为我要模考网.rar,时间信息为2016-01-2910:05:08,时间戳认证码为1AAF17BXXXXXXXXXA4A38813E422547F018600B0;在“选择需要验证的文件”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00462.MTS”文件,随后在“选择时间戳证书(*.tsa)”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00462.MTS.tsa”文件,点击验证按钮后,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为00462.MTS,时间信息为2016-01-2910:13:33,时间戳认证码为E1F327F0B7E1AC88DD97076DDDF3F41A12F7E0DF;在“选择需要验证的文件”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KK2016-01-2909-24-46.avi”文件,随后在“选择时间戳证书(*.tsa)”一栏上传时间戳文件光盘中“KK+2016-01-29+09-24-46.avi.tsa”文件,点击验证按钮后,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申请人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为KK2016-01-2909-24-46.avi,时间信息为2016-01-2910:10:38,时间戳认证码为XXXXXXXB91C657D43FA994C06387D41FF734A805。被告对上述验证过程及内容均予以确认。打开“我要模考网.rar”,6.png图片内容中包含涉案微博信息及含涉案图片在内的微博内容。该图片内容显示:微博名称为我要模考网,关注25,粉丝1317,微博1660,微博认证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14日10:59的微博内容中包含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涉案图片,涉案图片上有“@酷方我要模考网weibo.com/i51mokao”及“编号:246708红动中国(www.redocn.com)yiren519”的水印,该微博无收藏、转发、评论数量。关于被告新浪微博涉案图片上的“编号:246708红动中国(www.redocn.com)yiren519”的水印,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庭登陆www.redocn.com网站,在该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被告新浪微博上涉案图片水印中的编号“246708”,点击红动搜索,与被告新浪微博上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呈现在该网站。该图片当前位置为免费素材>图片素材>人物图片>职业人物>硕士研究生;图片上有“编号:246708红动中国(www.redocn.com)yiren519”的水印;图片下方有“红动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版权方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copyright@redocn.com”的内容。图片右侧信息显示:素材编号为246708,更新时间为2010-07-2317:04:20,方式为由“yiren519”共享;并有“仅供参考学习使用,商业使用需要作者授权”的内容。www.redocn.com网站《下载必读:“素材”版权说明》载明:1.“红动网”是为“原创会员”与“素材使用者”搭建的原创素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双方各自利用“红动网”网络服务平台完成相关交易全部过程。红动网不拥有、不代理、也不出售“原创会员”所提供的“原创素材”的版权。2.“共享/免费素材”版权说明:指“上传者”将平时收集而来的素材上传到红动网,仅供其他用户参考学习之用(不得作为商业用途),“上传者”即不是该素材的原创设计者,对该素材也不拥有版权。如果下载者用于其他用途而产生版权纠纷,完全由下载者(即使用者)自己承担。审理中,被告确认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自2014年8月16日认证至被告名下后,就由被告管理运营。该陈述与本院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该新浪微博的注册主体信息结果一致。另外,审理中,被告陈述该新浪微博主要用于发布考试信息和刊登文章。经当庭比对,除水印外,被告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在拍摄对象、人物姿势神态、构图布局、角度选择、光线处理等方面完全一致。原、被告均确认该比对结果。被告表示其新浪微博上的涉案图片早已删除,原告确认涉案图片于2017年9月29日删除。审理中,案外人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载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凸显和宣传“视某中国”品牌,视某中国集团旗下企业在经营时均会突出使用“视某中国”,故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www.vcg.com网站在展示的摄影作品上也标注了“视某中国”的水印以及图片信息栏中有“?视某中国”字样,该标注仅为突出“视某中国”的品牌形象。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www.vcg.com网站上的相关摄影作品不主张权利,相关著作权利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股东为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股东为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注册资本8,000,000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数字科技、动漫设计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的设计与制作;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演出经纪);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人才咨询。审理中,被告陈述其主营业务为在线模拟考试及人才咨询。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559.5元,并提供了上海往返南京的高铁票5张,但未提供律师费票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444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288号公证书,www.vcg.com网站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www.vcg.com网站摄影作品打印件,www.gettyimages.ca网站摄影作品打印件,时间戳文件光盘,时间戳文件验证成功页面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涉案图片打印件,www.redocn.com网站涉案图片打印件、《下载必读:“素材”版权说明》打印件,www.fotosearch.cn网站首页打印件、“关于我们”页面打印件、“联系我们”页面打印件,www.aliyun.com网站fotosearch.cn域名查询结果打印件,案外人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视某(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打印件,上海往返南京高铁票5张;被告提供的www.fotosearch.cn网站涉案图片打印件;本院调取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回函;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原告为证明其因侵权而受的损失,提交的(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183号公证书、《一组用7万英镑拍出的体育场创意图片——GettyImages摄影作品创作过程及创意表达》,因该两份证据所涉内容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价值,故本院对原告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被告为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提交的作者布列塔尼·希伦(BrittanyHillen)于2016年8月4日发表在www.dpreview.com网站的《盖帝图像(GettyImages)再次被诉起诉方:祖玛新闻出版社(ZumaPress)》一文,因该份证据所涉内容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存在争议,故本院对被告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二、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侵害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拍摄者选择独特的视角、光线、色彩等,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而形成的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系由创作者选取特定的拍摄人物及人物的姿势神态,并选择其认为适合的角度、光线、背景等拍摄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同时展示于原告的www.vcg.com网站和GettyImages,Inc.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www.vcg.com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有“视某中国ID:VCGXXXXXXXXXX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图片下方有版权申明;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有“gettyimagesGeorgeDoyle”字样的水印。上述两个网站就涉案摄影作品展示时显示的相关信息与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确认书》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为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提交了www.fotosearch.cn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打印件,该网站上展示的涉案图片上有“FOTOSEARCH?”的水印。从www.fotosearch.cn网站首页、“关于我们”页面、“联系我们”页面的内容看,该网站的实际运营人是Publitek,Inc.,该公司是“出版社代理商”,该网站“为客户提供近90个国际图片公司的版权管理类的和免版税类的图片、插图、影视及音频素材”。Publitek,Inc.和经www.aliyun.com网站查询的该网站的所有者Fotosearch,LLC与GettyImages(US),Inc.签署过《免版税经销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内容,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是GettyImages(US),Inc.及其附属公司包括Stockbyte在内的视某或音乐产品的经销商,在其网站上营销和发放上述产品的许可证业务。该协议明确约定,经销商发出的再生产特权或使用免费图像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销商网站上的图像或其他视某或音乐产品要与GettyImages(US),Inc.的独特辨认编号明显不同且没有明显联系;GettyImages(US),Inc.不赋予经销商任何使用GettyImages(US),Inc.商标、服务标示、公司标识、视某或音乐产品商业名和图像集名的权利。本案涉案摄影作品展示在原告的www.vcg.com网站时,显示其品牌为“Stockbyte”;展示在对GettyImages(US),Inc.拥有终极拥有权的GettyImages,Inc.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时,显示“Collection:stockbyte”。据此,www.fotosearch.cn网站作为GettyImages(US),Inc.的经销商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的网站,展示本案涉案摄影作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该网站上涉案图片的编号及图片上的水印与原告的www.vcg.com网站和GettyImages,Inc.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涉案图片的编号及图片上的水印不同也符合《免版税经销商协议》的约定。故此,Publitek,Inc.和Fotosearch,LLC仅是涉案摄影作品的经销商,而非著作权人。另外,被告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使用的涉案图片上的“编号:246708红动中国(www.redocn.com)yiren519”的水印,与www.redocn.com网站展示该图片时使用的水印相同,涉案图片在www.redocn.com网站属于免费素材。根据www.redocn.com网站《下载必读:“素材”版权说明》的内容,属于免费素材的涉案图片,其“上传者”不是该素材的原创设计者,对该素材也不拥有版权;红动中国作为原创素材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也不拥有该素材的版权。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GettyImages,Inc.对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GettyImages,Inc.的授权,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者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是否侵害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的图片使用在其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侵害了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辩称其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的涉案图片早已删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确认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已删除其新浪微博“我要模考网”上的涉案图片,故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此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涉案摄影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艺术美感与价值、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客观上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本院根据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原告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差旅费,因原告已提供了高铁票予以佐证,确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上海酷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可以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