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427号原告: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公路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闫海燕,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张家口下花园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