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明钟、方安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钟,方安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钟,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方安家,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申请执行人陈明钟与被执行人方安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闽092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安家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但因被执行人在异地未能将其抓获。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制作执行情况及限期举证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方安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明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