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珍英与郑昌杰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珍英,郑昌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珍英,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先武,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系李珍英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安丰乡功城垸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昌杰,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兵,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安乡县。系郑昌杰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官银,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珍英因与被上诉人郑昌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李珍英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陈章菊,致使你院认定的李珍英开个体经销店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李珍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浚审 判 员 孙 晖代理审判员 江 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昇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