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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成成、王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成,王丽,徐文强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312号之一申请人:徐成成,女,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丽,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徐文强,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成成诉被申请人王丽、徐文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成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徐文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徐文强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徐成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中心分理处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