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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学印与张家栋、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印,张家栋,王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132号原告:王学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栋,男。被告:王建平,男。原告王学印诉被告张家栋、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学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王学印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