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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景辉、陈俊辉与陈时青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辉,陈俊辉,陈时青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714号原告:陈景辉,男,汉族,201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陈俊辉,男,汉族,2010年8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谭敏颜,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系两原告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斌,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时青,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系两原告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飞,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景辉、陈俊辉与被告陈时青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景辉、陈俊辉的法定代理人谭敏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此纠纷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景辉、陈俊辉的法定代理人谭敏颜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景辉、陈俊辉的法定代理人谭敏颜承担。审判员  银东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