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明、麦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麦秋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07号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镇政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该社理事长。被告:陈明,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麦秋莹,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明、被告麦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