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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明、麦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麦秋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07号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镇政贤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琪增,该社理事长。被告:陈明,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麦秋莹,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明、被告麦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