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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智、张某1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张某1,张某2,刘敬基,吴家芬,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农民工,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5年5月16日出生,学生,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01年1月19日出生,学生,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刘敬基,男,1944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玉林市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吴家芬,女,1947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泰春,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智、张某1、张某2、刘敬基、吴家芬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张智、张某1、张某2、刘敬基、吴家芬支付赔偿金116061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51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15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田信用社开设有账户并有存款人民币91633.25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关塘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   耀   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梁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春   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