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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仲某1与仲某2、仲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1,仲某2,仲某3,仲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917号原告:仲某1,男,195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倪俊杰,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2,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仲某3,女,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仲某4,女,193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仲某1与被告仲某2、仲某3、仲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仲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仲某1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