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家营村村委会与张学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营村村委会,张学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21民初3273号原告:万家营村村委会,住所地:平罗县黄渠桥镇万家营村六队。负责人:唐海忠,系该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学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家营村村委会诉被告张学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家营村村委会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家营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家营村村委会负担。审判员马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