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曾庆宇与纪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宇,纪永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22号原告:曾庆宇,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纪永全,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原告曾庆宇诉被告纪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曾庆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庆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94元,减半收取计63.47元,由原告曾庆宇负担。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