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余昌宜与袁国庆、葛惠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宜,袁国庆,葛惠珍,袁晓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318号原告:余昌宜,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袁国庆,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葛惠珍,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袁晓,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昌宜与被告袁国庆、被告葛惠珍、被告袁晓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昌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昌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余昌宜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英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