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饶凯与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凯,周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207-1号原告:饶凯,男,汉族,1990年1月9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周媛媛,女,汉族,1987年1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饶凯与被告周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媛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被告周媛媛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安县乐兴镇黄桷村004组。本案属原告饶凯与被告周媛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安县,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媛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