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63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某2,女,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王某2地址“正阳县xx乡xx村xxxxx号”,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该地址向被告王某2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