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齐东梅与郑恩光、滕国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梅,郑恩光,滕国付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28号原告:齐东梅,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东,男,1990年3月5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石咀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恩光(曾有名郑春辉),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第三人:滕国付,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齐东梅与被告郑恩光、第三人滕国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齐东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齐东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东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凤鑫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