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齐东梅与郑恩光、滕国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东梅,郑恩光,滕国付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228号原告:齐东梅,女,199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东,男,1990年3月5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石咀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恩光(曾有名郑春辉),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第三人:滕国付,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齐东梅与被告郑恩光、第三人滕国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8日向原告齐东梅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齐东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齐东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凤鑫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