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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115号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7层9号。法定代表人:王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能。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