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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刑初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曾江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江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刑初35号之一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江有(绰号“布烂”),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丰县。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4、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曾某9、曾某10、曾江有、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10、曾江有脱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人曾某10、曾江有中止审理。2017年5月27日本院对被告人王某4、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曾某9、刘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2017)赣08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江有被抓获归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人曾江有恢复审理。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曾江有开设赌场一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江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晚上,王某4、曾某3、曾某6、曾某8共同商量,欲在王建建经营的麻将馆(上固乡政府旁)内开设“猜三明”赌场(即庄家在一罐子里放入数字1、2、3,猜对1赢1倍,猜对2赢2倍,猜对3赢4倍,猜错亦然),抽取的红利按三股分,其中王某4占一股,曾某3占一股,曾某4、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曾某9、曾某10(已中止审理)、刘某和被告人曾江有共九人占一股。次日上午曾某8和曾某6在曾某7的面包车上转告了曾某5、曾某7、曾某9、曾某10、刘某和被告人曾江有,后曾某5再转告曾某4赌场合伙及股份分配的情况,众人同意。2016年8月22日上午开始,王某4、曾某3和被告人曾江有等11人聚集上固、藤田等地村民在该麻将馆内以“猜三明”方式赌博。其中,王某4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提供免费的矿泉水、小吃,在赌场贩卖香烟,结付赌场股东餐费,保管每日赌场抽取的红利;曾某3在赌场坐庄赌博,赚取人气;曾某4、曾某5在赌场放高利贷牟利;曾某6、曾某8负责在赌场帮庄家数钱,向庄家收取红利后,转交给王某4保管;曾某7负责开车接送曾某5、曾某6等股东从藤田镇到上固乡赌场;其余股东经常或偶尔到赌场查看情况并维持赌场秩序。2016年8月25日上午,王某4、曾某3和被告人曾江有等人将赌博场所转移到上固街菜市场后一店面内,继续组织多人赌博。当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8名参赌人员。当日中午聚餐时,曾某3提出将自己的一股让出半股给曾某4等9人,众人同意,曾某4等9人遂占一股半。2016年8月26日至9月8日,王某4等人继续组织多人在上固街菜市场后店面赌博,9月8日该赌场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遂案发。2016年8月22日至8月25日,该赌场以封庄后10%的比例或每庄1300元的形式向庄家收取红利共21000元。2016年8月26日至9月8日,该赌场以同样的形式向庄家收取红利共2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江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4、曾某3、曾某4、曾某5、曾某6、曾某7、曾某8、曾某9、刘某、曾某10的供述;物证:赌具、赌场的刑事摄影照片;书证:永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份、笔记本一本、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曾江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叶某、周某1、王某1、江某1、郭某1、郭某2、李某4、伊某、吴某1、黄某、曹某、吴某2、李某5、李某6、陈某、李某7、熊某、吴某3、郭某3、周某2、温某、曾某1、曾某2、杨某、符某、郭某4、江某2、王某2、张某、江某3、王某3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有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连续18天开设赌场,非法抽头获利47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江有与他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以一般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曾江有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不认定为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江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素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