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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滩长岛安置房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祝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滩长岛安置房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祝勇,张健,张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滩长岛安置房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理人:蒋聪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祝勇,男,生于1973年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健,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明付,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子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400元,申请人在仁寿县公安局领取本案的违法所得5233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