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春莲与冷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莲,冷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745号原告:汤春莲,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冷金祥,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莲诉被告冷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莲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春莲撤回对被告冷金祥��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汤春莲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春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汤春莲负担。审 判 长 马治国审 判 员 王 龙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