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745号之一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双,男,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王双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牟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双的银行存款6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