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大富与双天池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富,双天池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992号原告:谭大富,承包经营户,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谭大富,男,住重庆市沙坪坝,。被告:双天池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双天池组78号。代表人:陈春,该社社长。原告谭大富与被告双天池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谭大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大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炳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大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