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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禄景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佛山市禄景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810号原告: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3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1704R。法定代表人:田志明。委托代理人:李杰,女,壮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莫大想,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禄景顺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的厂房A区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94511F。法定代表人:岑南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德力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凯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